首 页

|

庵埠风采

|

庵埠政务

|

食品之乡

|

彩印王国

|

庵埠商贸

|

劳务市场

 
  政府机构   政府公告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基层党建   村镇建设   社会监督   政策法规   政府信箱   信息反馈
 
 




庵埠镇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潮州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庵埠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机关实行办事公示制。

    (一)党政办公大楼入口处设置机关职能部门位置分布图。

    (二)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并将各职能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以及收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等(除需保密的内容外)公开告示。

    (三)职能部可应将工作职能、办事流程图、办事程序、监督岗(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和工作人员去向牌上墙公布。

    (四)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以及外出执行公务应佩戴身份牌,着装整洁、端庄稳重、朴素大方、不着无袖无领服装,上班时间不泡工夫茶。

    (五)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首问工作人员应热情主动地为其指明办事机构所在位置;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予受理;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未能即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迅速将有关材料上报,并积极跟踪,请求尽快办理,上级审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将办结情况转告当事人。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离岗,要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各种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应井然有序摆放。“窗口”机构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未能在岗,要及时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并办好交接手续,或向管理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第七条: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八条: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自受理之日始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第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五)项及第五条规定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凡受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的都要记录存档。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查处。
    (一)对镇委、镇政府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倭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八)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强行推销商品的;
    (九)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外,将于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职处理。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效能告诫的;将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二)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理而不服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设在镇纪委,投诉电话6612915,负责受理机关效能投诉件。同时,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向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反映和转递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县直下伸部门要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一并执行。
 

[返回]

网站导航 | 设为首页 | 监督投诉
主办:庵埠镇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43303
潮州市盈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建议 IE6.0 800×600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